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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传媒职业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5-07-19 10:06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类型

    第一条  院级印章,包括“中共贵州传媒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印章、“贵州传媒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行政”)印章及钢印、“中共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学校委员会”印章、“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学校”印章及钢印和主要院领导签名章等印章。

    第二条  内设机构印章,包括(一)学院党政机构11个: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人事部(教师工作部)、党委宣传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党委保卫部(武装工作部)、发展规划与质量保障办公室、教学管理部、招生就业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后勤资产管理科、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二)教学机构7个:新闻传播系、视听传媒系、文化艺术系、信息工程系、经济管理系、马克思主义教学部(公共基础教学部)、中专部(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学校)。(三)教学辅助机构4个:图书馆、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贵州广播电视干部与网络视听行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办公室)、产教融合与研究中心印章。

    第三条  非实体机构印章,包括学院成立的各种委员会、协会、研究中心(所),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院的机构等印章。

    第四条  业务专用章,包括学籍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

    第五条  电子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以及党政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其他因工作需要配置的印章。

    二、印章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院级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及院主要领导签名章。

    第八条  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须明确印章管理人,由印章管理人负责保管和登记使用印章。

    第九条  各类委员会牵头部门、协会牵头部门、设置在我院的机构等非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该机构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明确印章管理人,由印章管理人负责保管和登记使用印章。

    第十条  教学管理部、计划财务科、党委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相关业务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类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各内设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印章使用范围,加强对用印事项的审核把关和对印章保管人员的培训教育。

    三、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十二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发院内各内设机构印章,制发印章以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为依据。

    (二)学院所属各内设机构的科室、非实体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各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并报院领导审核后刻制。

    (三)因年久磨损变形,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各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公室查验后刻制。

    (四)严格控制相关单位新增业务印章的刻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各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五)印章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备案机构刻制。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须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发文启用。因印章破损更换的不再发文启用。

    第十四条  废止的印章需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登记后封存。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院级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贵州传媒职业学院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学校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院党委或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出国政审材料,颁发的各类证书和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贵州传媒职业学院”“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学校”印章用于以学院或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以学院或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各类科研项目、基金、专利、成果的申报书、任务书,以及出国(境)、基建项目等各类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三)“贵州传媒职业学院”钢印用于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学生证、学历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工作证、退休证等证书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四)院主要领导签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经主要院领导授权的其他使用事项。

    第十六条  院内内设机构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党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二)各职能部门和二级系部印章,主要用于本部门、本系部职责范围的公务处理,向学院党委、行政和院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院内各部门或二级系部及院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三)各系部、各党总支印章,主要用于向学院党委、行政和院领导呈交请示报告,与院内各部门或二级系部联系工作等学院内部事务,对外使用限于一般联络工作。

    (四)各内设机构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第十七条  非实体机构印章的使用范围参照第十五条“各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业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为学院授权相关部门或二级系部履行专项职责和处理专门工作。

    五、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九条  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党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须经签发程序后方可用印。其他用印,须准确填写《贵州传媒职业学院印章使用审批单》或《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学校印章使用审批单》,并根据用印类别履行审批手续:

    • 申请使用学院党委印、学院行政印、钢印,流程如下:

    1.凡在学院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及与学院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由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审核,报院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党政办印章管理员对用印件核对无误后,按用印要求予以盖印。

    2.凡涉及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等一律由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等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党政办公章管理员陪同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公章。 

    7.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二)申请使用党委书记、院长签名章,经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名,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用印。党政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对用印件核对无误后,按用印要求予以盖印。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院级印章时,须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核准同意,并通过钉钉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后方可用印,盖章后需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印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上班时间。寒、暑假期间用印时间为值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急需使用院级印章的,可提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预约。

    第二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非实体机构印章的使用程序要参照院级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印章的使用流程,经第一责任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三条  业务印章应由相关单位依据使用范围,指定具体保管使用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内设机构、各非实体机构、持有业务印章的部门需参照本规定向党政办公室报送印章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审批人和保管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用印单位须建立用印登记簿。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六、印章的管理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管理要求:

    (一)责任明确。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印章管理人须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规范用印并做好登记。用印登记要求完整、清晰、可追踪、可倒查。登记簿须保留至少10年,院级印章用印登记簿交由档案室保存,其他各类印章用印登记簿由内设机构自存。

    (二)专人管理。各级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印章的交接由相关单位主管领导主持并记录备案。

    (三)妥善保管。印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固定场所未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其他地点存放或使用,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必须妥善保养,确保印文清晰。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说明情况,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重新办理申请、刻制、启用等手续。

    (四)严格审核。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及超出印章规定使用范围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件涉及保密事项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照学院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处置。特殊情况或复杂问题用印的,要“一事一议”,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的用印件;

    2.涉及师生员工个人的关于财产、经济、法律等方面纠纷的用印件;

    3.非本院教职员工办理用印件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4.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况。

    (五)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

    (六)定期检查。各内设机构每年要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印章管理与使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一)各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刻公章,否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用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盖章的,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学院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参照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须在完成合同审批手续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各内设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或二级系部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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