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政策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系部因公务活动产生的接待行为。
第三条 按照“同城不接待、非公务活动不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接待”的“三不接待”要求,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原则,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来院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公务接待。
第五条 同城区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工作餐。
第六条 经学院批准的国际合作、外事访问等活动(参照《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审批、分级负责、专人管理”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先审批、后接待”工作流程制度。
(一)事前审批:接待部门通过OA系统提交《贵州传媒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对象、人数、事由、预算等,经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公函要求:无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的,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八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开展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及校内等场所组织集体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九条 公务用餐、住宿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的,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如按规定确需学院接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用餐规定及标准:
(一)接待用餐只安排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教职工食堂,
确需校外就餐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餐费标准为:
厅局级及以上人员:不超过140元/人/餐(正餐);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不超过120元/人/餐(正餐);
区县和基层单位相关人员到我院开展公务活动的不超过60元/人/餐(正餐)。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四)公务接待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饮料,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不得到高档消费餐饮场所用餐,用餐地点以学院食堂或定点餐饮场所为主,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来访人员如需学校另外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提前将自身就餐控制标准告知学校,并自觉交纳伙食费。安排在学校教职工食堂用餐的,按教职工自助餐标准交费,安排在校外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如因对方提前告知的控制标准过高过低或其他特殊原因,学校无法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及时反馈来访人员,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住宿规定及标准:
(一)接待对象住宿费原则上自理,确需学校承担的,按其所在单位差旅费标准结合我省相关文件标准安排,优先选择
校内住宿或协议酒店;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三)公务接待中特别邀请来校讲学、授课、学术指导、工作指导的专家(教授、学者)等人员,确需学院安排住宿的,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车规定及标准:
公务活动中,确需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主要安排学院自有车辆,原则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
公务接待过程中不得在机场、车站、校园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校外参观游览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等。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
(一)重大接待任务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制定专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及经费预算,报请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准备。
(二)常规接待由对口部门拟订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
(一)费用支付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方式,禁止现金结算,涉及跨部门协作的,由牵头部门统一结算;
(二)各部门严格报销手续,凭公函、学院接待审批
单、接待清单及其他财务报销必需的凭证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三)计划财务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推荐使用数字化管理,所有接待事项须在学校OA系统中登记,实现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的功能;推广使用“扫码用餐”“电子送达”等技术手段,提升流程透明度。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七条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转嫁成本;
第十八条 监督与问责
(一)监督检查:纪检室、计财处等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学
校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及经费控制,建立规范管理公务接待的长效机制;
(二)信息公开:学院应当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接受教职员工监督;
(三)问责制度:各部门、系部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在学校公务接待中出现违规违纪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学院有关外事接待,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境外宾客接待需提前报外事部门审批,严格执行《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6号);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标准(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三)外宾宴请费标准(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会、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第二十条 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接待,需在《合作协议》
中明确经费分担方式,禁止借合作名义变相安排旅游、娱乐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