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学校,厅属其它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研究质量,特制定《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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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根据《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当前课题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立项的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厅相关处室委托我办管理的专项课题,需结合各处室规定另行管理。
第二章 课题管理
第三条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管理单位是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
二级管理单位是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是:高等学校(含职业院校)、市(州)教科院(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属学校、厅属事业单位等。
三级管理单位是立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四条 省教科规划办统筹管理课题研究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各级管理单位及各课题组的课题管理和研究工作,每年定期开展立项课题的检查评估,并承担全省重点课题的管理工作,包括开题指导、结题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委托管理机构承担本地(或本校,或本单位)
的课题管理工作,应确保课题研究活动正常开展。各委托管理机构承担本区域内省级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的管理工作,包括开题指导、结题鉴定工作。
第六条 立项课题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立项课题的具体管理,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课题管理,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并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物力保障。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委托管理机构管理的课题,在每年的全省课题检查中,不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数抽查课题 30%及以上的,省教科规划办将对此进行通报,并在次年的规划课题申报名额中,以相同比例减少申报名额。
第八条 课题所在单位管理松懈,导致课题研究违反相关要求,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除了取消该课题的立项资格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审批省级立项课题。
第九条 各级管理机构负有课题研究内容的意识形态审查责任,要确保研究活动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价值导向。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课题立项文件下达三个月内必须开题,并将课题报告和研究方案报送相应管理机构,即省重点课题报省教科规划办,一般课题、青年课题报委托管理机构(下同)。
第十一条 课题主要活动信息和重要阶段成果,要及时
报送对应的管理单位。每年12月底前,由课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中期报告,课题研究年度工作进展及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等,及时报送对应的管理机构。省教科规划办及委托管理机构需每年根据情况,对课题研究活动展开一定的中期指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的开题和结题工作,需提前半个月向对应的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并商定开题、结题事宜。但开题陈述报告不完备的,不予开题。结题资料不符要求的,不予结题。
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机构可在每年的5-7月和10-12月两个时间段向省教科规划办报送结题材料,省教科规划办组织审阅后,发放结题证书。
第十四条 课题原则上需按照课题申报方案开展课题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确需对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单位和管理单位等信息进行变更的,需由原课题负责人提出并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并报送基层课题管理部门同意,省教科规划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课题根据研究进展可提前结题。确因研究进展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须在原定研究周期截止前半年向课题结题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手续,并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备案。延期不得超过一年。课题研究超过完成时间六个月未结
题的,将撤销该课题的立项资格。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十六条 课题结题鉴定工作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由三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结题鉴定组。结题鉴定组成员应是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同行专家,由相应机构确定--即重点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确定,非重点课题由委托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结题鉴定工作采取会议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结题鉴定要填写《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并连同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应结题鉴定机构。结题鉴定机构接到课题组结题报告后,应及时商定结题鉴定专家人选、结题鉴定时间等。
第十九条 课题结题鉴定时,课题主持人应向专家组汇报研究的过程、内容、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对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的自我评价,如有必要还需提供有关活动的现场资料供专家考察,结题鉴定专家在审阅研究报告及相关研究材料、听取汇报和现场考察后,进行评议,对课题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形成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名。
第二十条 课题结题鉴定时可向每位专家支付一定的专家费用,其标准参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中专家评审费、咨询费的标准执行。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及其他课题鉴定开支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