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5-07-18 1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程序,提高选拔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生工作,指招收各类高职的宣传、考试、选拔、录取和监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遵循规律,体现学校特色;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拔,全面衡量;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建立健全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录取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和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院(系)负责人及教管部负责人、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后勤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下设综合组、宣传组、纪检组、保障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讨论招生相关工作,形成议定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招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决策和部署招生工作;

(三)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执行省招生院制定的招生规定;

(四)解决、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支持、完成有关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综合组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发布学校招生章程;

(三)统筹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

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做好党政廉风建设;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宣传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建省内9个市州地区招生宣传队伍并进行招生工作培训;

(二)组织开展负责地区常态化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三)加强与负责地区有关高中、中职学校常规性交流与合作,做好生源基地建设工作;

(四)协助招生就业办完成负责地区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纪检组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及信访接待,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中的信访事宜;

第九条 保障组主要工作职责:

保障组负责招生工作过程中的后勤车辆及物资保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

第十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规模,拟定初步招生计划,与各系部充分沟通、讨论、修改之后,提交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后上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上报各省招生考试研究院。招生就业办根据各省招生考试研究院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学校生源状况及地域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就业办公室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才培养需求,制定各类高职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是开展招生、考试、录取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 招生咨询和宣传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在学校招生网站发布历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历年录取分数、招生简章、招生章程等信息,供考生、招生工作人员查询、参考。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会同宣传策划组及各系部统一制作招生宣传材料(印刷品、软文等),各系部、市州宣传组对外宣传时可以直接使用。但对于其中涉及的关键数据、统一称谓等,不得夸大、改变。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安排学校招生宣传行程(包括高中、中职宣讲、高招会咨询),各系部可设立系部招生工作小组,选派小组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各工作组在招生宣传、咨询过程中应当准确描

述学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各系部、市州招生宣传咨询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招生章程及招生简章,不实宣传,夸大宣传;

(二)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

(四)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

(五)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六)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五章 网上录取工作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成立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网上录取工作。其职责:

(一)管理、维护录取期间计算机网络系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按时完成与各省(区、市)招办的网络数据传输及录取工作;

(二)负责学校与各省(区、市)招办的工作联络,协调招生计划的调整,招生录取阅档、退档以及其他业务工作;

(三)负责录取通知书打印、邮寄工作,汇总录取新生电子档案数据,统计各省考生录取信息。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地做好招生录取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按政策办、按原则办、按程序办。做到认真、细致、周到、准确,一丝不苟。

(二)严守招生工作机密,增强安全稳定与防范意识,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未经领导批准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考生家长、其他人和社会泄露、传播。

(三)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

(四)对失职和违反纪律者,一律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通知书发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保证考生能及时收到录取通知书,制定录取通知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规定:

(一)录取通知书的印制和发放在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二)录取通知书式样由招生就业办审核,报招生委员会讨论,经校党委会同意后,由招生就业办负责印制和核发,并加盖学校招生就业办录取专用公章。

(三)通知书发放对象为当年网上录取考生,通知书核发由专人负责,发放名册应与网上录取名册保持一致。

(四)所有录取通知书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寄送考生,任何人不得代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或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三)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该当事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二)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三)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四)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应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办法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由校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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