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全院师生安全、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的管理,即具有我院高职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参照执行。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及学生应遵守的社会公德或学术道德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一)学生在校内有违规、违纪行为者,依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处分。
(二)学生在校外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如:教学实习、
实训、交流、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同样依照本规定,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处分。
(三)学院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达到既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者,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学生受处分者,从处分下达之日起,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校、学院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
(二)学生干部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除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原则上免除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含各系、各部、各班团干部);
(三)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有关章程给
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受处分者的学历按《贵州传媒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影响危害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一级处分,甚至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事情经过,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并提供翔实、有效证明,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者。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者;
(三)对他人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四)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违反校纪校规群体的为首者或有挑唆、诱导行为者;
(七)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八)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九)在违纪处理过程中拒不配合或对抗、拖延、舞弊,影响调查、取证者。
第八条 学生处分视情况,一般应及时在全院、系(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法,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传播散布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影响校园团结稳定、危害国家利益者;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挑起事端,扰乱校园及社会稳定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集会、游行的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校园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
结、社会稳定的活动者;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含手机、互联网)散布反动言论、不实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造成负面影响者;
(三)组织、成立、参加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校内外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在校内外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经济、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负面影响者;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未经审批同意,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含祷告、礼拜、祈福等)且不听从劝导、不及时改正者。
第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物,除如数偿还相应赔偿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处罚外,视情节,按以下原则给予处分:
(一)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品或他人财物,视情节和价值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和价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四)盗窃、私用、伪造保密文件、档案物品、试卷资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场所,提供工具,进行掩护,窝藏、隐匿等,比照作案者等同处理。
(六)性质恶劣,价值较大且造成无法赔偿、弥补等严重后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依法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七)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补偿或无法采取必要的挽回、弥补过失者,同等条件下,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扰乱学院公共秩序,损坏公私财产,破坏环境卫生,除进行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翻越围墙进出学校,翻越宿舍阳台、安全栏等通过非正常渠道出入校园,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哄闹、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攀折花木瓜果、践踏草坪、扰乱公共秩序,乱丢垃圾,不听从管理劝导或经说服教育,行为上不予改正者,视情节和价值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给予警告处分,不配合检查、谎报信息、屡教不改者加重一级处分;在校园内吸烟造成公私财产损坏,甚至引起火灾事故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理;后果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罚款,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未经允许在非指定(允许)区域建筑物、公用设备、公用区域乱涂、乱写、乱画、张贴者(含各类通知、公告、海报、宣传品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要求其限时清理;教育不改或未进行有效清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补偿或未采取必要的挽回、弥补过失、缴纳罚款者,同等条件下,加重处罚力度;
(八)在学院内宿舍、楼宇等高空抛物,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除依法依规赔偿相应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实训室(基地)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除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不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在围墙处购物,视情节严
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殴打他人,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下列条款同样适用于在校外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一)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衅、挑逗、威胁、侮辱他人、引发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殴打他人未造成较大伤害,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砖头、石块、棍棒等器械殴打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使用管制刀具、枪械(含火药枪)、危险化学物品等伤害他人者,一律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伤、重伤或致残、死亡,一律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滋扰校园、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所有参与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斗殴事件中伤者形成轻微伤,所有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造成伤情者至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斗殴事件中伤者形成轻伤及以上严重伤情,所有参与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伤情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进行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者,组织、策划、怂恿、挑唆、雇佣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轻微伤,组织、策划、怂恿、挑唆、雇佣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轻伤、重伤,组织、策划、怂恿、挑唆、雇佣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违法者提供凶器、场所、便利条件等,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如造成人员伤害、公私财物受损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事件调查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未参与人员(现场目击人、旁证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接参与人员,在同等处分条件下,加重一级处理;
(七)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补偿,或采取必要的挽回、弥补过失者,同等条件下,加重处罚力度,直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在校内外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服务、商业活动,或涉及金融、物资买卖交换等行为且造成后果的,除全额退还、赔偿受害人损失外,视情
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自摆摊、设点,推销、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若产生纠纷加重一级处分;
(二)在校园内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及香烟、酒类商品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加传销组织给予警告处分;组织、发展传销人员,为传销公司或中介推广、发展、游说,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商业广告、名片等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销售、贩卖、倒卖非法物资、物品及违禁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内外提供金融服务(有偿借贷、信贷、高利贷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走私、贩私、收赃、销赃、倒卖贼赃,触犯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宿舍或私挪私用宿舍家具、器具,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宿舍内乱接乱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毯、电饭煲、热得快、电吹风、暖手宝、电水壶、劣质插线板等),给予记过处分;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过失行为而引起火灾,或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宿舍、楼宇公共区域乱扔垃圾、存放杂物、违规物品、个人物品等,影响他人生活便利,破坏环境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院各级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中,有干扰、阻碍、故意拒绝检查、恶意制造矛盾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匿藏、携带管制物品及刀具、安全违禁品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制造、销售管制物品及刀具、安全违禁品等,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七)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违规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导致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宿舍内豢养宠物,携带宠物进入宿舍、楼宇,且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管理人员审批同意,擅自带异性进入楼宇、宿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负面影响或后果者,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晚寝未请假且夜不归宿者、晚寝检查晚点名结束后,私自离开宿舍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须依法依规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馆藏图书、资料,以旧换新,未经允许用他人证件借阅书刊、消费者,经教育能够及时改正并弥补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涂改、倒卖各类证件未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伪造、涂改、倒卖各类证件造成不良后果,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转借、冒用或盗用各类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违反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如修改处方、药方、开虚假报销单、虚假证明),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宜参加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疾病,故意隐瞒、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涂改、伪造学习成绩单或其他证明材料,私刻、伪造单位、机构公章、私人签章,涂改、伪造学校教辅人员签名,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服从教育,侮辱、谩骂、恐吓、威胁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严重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文章或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窥探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院及相关机构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及相关机构或他人利益,造成影响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以任何理由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2.“校园暴力”“宿舍暴力”的制造者及参与者;
3.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
4.未经当事人许可,随意转发、张贴当事人肖像视频或对肖像、视频进行恶意修改、侮辱、诋毁,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严重和影响恶劣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收看、传播、制作淫秽物品、邪教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制作、传播淫秽文字、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收看、制作、传播涉及邪教内容的文字、网页、录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两人及以上收看、传播涉及淫秽、反动、邪教等内容的文字、网页、录像或其他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制作淫秽、反动、邪教等内容的文字、网页、录像
或其他制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手机)网络管理有关规定构成违纪
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手机)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政府、学校或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图片,以及传播、散布、转载各类未经证实的谣言,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类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手段对他人使用的计算机及公共网络资源进行破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采用非法软件逃避网络监管、偷逃费用、盗用资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严禁学生喝酒或酗酒,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学籍在校期间严禁喝酒或酗酒,一经发现,立即送医,就医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酒后寻衅滋事或组织聚众饮酒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除依法依规赔偿相应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任何酒类制品进入校园,或通过其他渠道将酒类制品带入校园,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加赌博、变相赌博,视情节
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任何工具(如网络、棋牌、猜拳、骰子、麻将等)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提供场所、提供器具,引诱他人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缺席教育和教学活动者,各系部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书面警示,旷课达一定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10-19学时者(含3次旷课),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期内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实习、军训、劳动周、校园文化周或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旷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按6学时/天计旷课学时数(法定休息日除外);
(七)学期内学生个人操行成绩(按班级最高分折合)低
于60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期内学生个人操行成绩为负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该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或提交学院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纪律整顿等特殊时期,按学院特殊时期做出的特殊规定在宣传周知后进行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一)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由各系党总支查证,经各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同意后,下发处分文件并同时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记过、留校察看违纪处分由各系党总支查证,经各
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同时向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汇报同意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下发处分文件;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签发开除学籍文件。
(四)跨系的学生违纪处分事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牵头调查取证查实,并按照处分审批权限由各系党总支或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处分类型分级处理;
(五)凡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呈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一)学生违纪处分,由辅导员(班主任)、各系党总支负责调查取证,提交充实的处分依据,分级上报系领导或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核查、确认、处理;
(二)对于重大的、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值班人员的突发性、复杂性违纪事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牵头,各系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各相关班级以及值班人员共同协助取证,并撰写调查报告;
(三)简单、明显的一般性违纪行为,由各系党总支及时处理;重大、突发、复杂性违纪事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统筹组织,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取证,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因处置工作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干部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处理违纪学生的上报材料应包括:违纪学生情况说
明、辅导员(班主任)撰写调查报告、辅导员(班主任)收集到的证明材料、辅导员(班主任)提交学生处分申请等;
(五)辅导员提交学生处分申请,必须由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和主任签字确认;各系提交的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申请,除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和主任签字确认后,还应有学生工作处处长签字确认方能下达处分;开除学籍的处分上院长办公会通过;
(六)依据处分处理类型不同决定处分调查和处理程序,调查程序中学生所在班级、所在系党总支与发现违纪行为、涉及违纪现象的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参与;
(七)同一学生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查证,合并处理。
(一)违纪学生的处分结果由各系党总支、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或学院党政办下达处分决定并归档;
(二)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包含: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3.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4.申述的途径和期限;
5.附件:违纪学生情况说明、辅导员(班主任)调查报告、辅导员(班主任)收集到的证明材料、辅导员提交学生处分申请等材料,必须由学生或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亲笔
签字确认。
(三)处分文件真实完整装入学生档案。
(四)送达方式:处分决定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公开下达。如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出具学习证明。
(六)开除学籍学生在处分下达后两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相关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学院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有档案管理资质的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违纪处分调查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违纪调查和处分下达存有异议,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申诉:
1.学生对违纪调查处理环节存有异议,可在接到正式接受
调查通知之日起至调查完全结束前,向“学生违纪处分调查处理委员会”提出异议,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解释或重新调查;
2.学生对违纪处分下达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处分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或仲裁。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处分期满后,可由学生本人以书面方式向处分下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评议、调查后予以解除;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以书面方式向处分下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评议、调查后予以解除;
3.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重大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各级处分申请提前解除时间不得低于相应处分有效期的50%。
4.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必须连续两学期操行上无其他违规行为;实习期解除处分的学生,需提供实习单位现实表现证明。
第三十一条 各级处分解除后,在原有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存档备案的学院文书档案及本人档案基础上,真实完整地记入“处分解除”文件。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凡涉及“及以上”均含同级别。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